景泰縣人民法院:女兒訴父要求增加撫養費 法官傾心調解修復親情
“沒有想到在疫情居家隔離期間,法官還能這么快速地處理我們的事情,也讓我們學習了不少法律知識,我們意識到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是第一責任人……”一起撫養費糾紛的當事人對法官感激地說道。近日,景泰縣人民法院家事法庭法官采用“背靠背”調解的方式,線上調解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辦案法官通過耐心釋法明理,被告當即一次性支付了拖欠的撫養費,并增加了撫養費,依法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修復了當事人的父女親情。
案情介紹
原告李某甲向景泰縣人民法院訴稱:其父母于2007年12月3日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原告李某甲由其母親李某乙撫養,其父馬某每月支付200元撫養費直至孩子十八周歲,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可隨時探望孩子”。馬某支付撫養費至2017年11月后再未向孩子支付撫養費,期間也未曾主動探望孩子。隨著物價上漲,每月200元的撫養費已無法維持孩子的生活學習所需,李某甲遂訴至景泰縣法院,要求父親馬某增加撫養費至每月500元,同時支付拖欠的撫養費。

正值疫情期間,辦案法官通過電話了解到,原告李某甲與其母親李某乙一直在新疆居住,當地消費水平高,加之孩子正在讀高中,原有的撫養費已無法支撐孩子正常生活學習所需。辦案法官通過微信視頻、云上法庭等方式向被告馬某講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法律法規以及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家庭教育促進法》,通過講解發生在身邊的案例,對被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馬某認識到對孩子的虧欠,當即表示增加撫養費至每月500元,并向孩子母親支付了拖欠的撫養費,今后一定多關心孩子的成長。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本案夫妻雙方在不違背法定義務的前提下簽訂了“意思自治”的離婚協議,對撫養費進行了約定,故應充分考慮生效協議的法律約束力。但撫養費給付是基于身為父母的法定義務,本質上是對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雖然本案離婚協議中載明了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但是考慮到維持子女教育、生活、醫療等費用的提高,不妨礙子女必要時向父母提出超過協議數額的合理請求。本著對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的原則,本案法官釋法說理,被告最終增加了撫養費數額。
同時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本案法官對夫妻雙方進行了家庭指導。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相關新聞
- 2022-03-25景泰縣人民法院:防疫審判兩手抓 線上調解化糾紛
- 2020-10-19景泰縣人民法院受到省人社廳和省法院表彰
- 2020-10-26景泰縣人民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紀實片
- 2019-11-06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服務大局促發展 公正司法譜新篇
精彩推薦
關注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