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張家川縣人民法院:明知贓物仍收購 夫妻貪利終獲刑
近日,張家川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對被告人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被告人鄭某某、李某某系夫妻關系,在張家川縣經營一家廢品收購站。2020年6月至12月期間,明知是盜竊而來的財物,仍從李某花等16人處先后收購其從天莊高速公路胡川建筑工地盜竊的新螺紋鋼筋、廢舊鋼材等70余噸,價值2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本案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量刑情節,遂對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卻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存有僥幸心理予以收購,夫妻二人最終獲刑。法官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收購廢品經營者,收購犯罪所得是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對來路不明的物品,購買時一定要弄清楚來源是否合法,切莫為貪圖一時小利,而成為不法分子銷贓的“幫兇”,為自己招致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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