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員工受工傷后誰來賠償?
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員工受到工傷后
經營者注銷公司企圖逃避責任
那么
員工的工傷賠償究竟由誰來承擔?
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張某某系某電器廠員工,電器廠登記的經營者為魏某某。張某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其不負事故責任。后張某某的傷情被認定為工傷。
由于電器廠未為張某某繳納工傷保險,張某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電器廠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護理費等工傷待遇。在仲裁過程中,魏某某將電器廠注銷登記。張某某遂將魏某某作為被告訴訟到法院,要求支付各項工傷待遇。
案件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因某電器廠為個體工商戶,已于2020年7月注銷登記,其經營者魏某某應承繼其權利義務,遂判決魏某某向張某某支付各項工傷待遇。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繳納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為逃避法律責任將公司注銷的行為,并不能免除經營者或者股東的義務,作為承繼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經營者或股東仍應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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