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你名字買的房不一定是你的房”,怎么回事?
近日,
“用你名字買的房不一定是你的房”
登上了熱搜第一位,
也引發了很多討論。
本文分享相關法律知識
房產證寫誰名字,
房子就是誰的嗎?
看來一個案例:
六合法院曾處理一起物權確認糾紛案件。
錢某(男)和徐某(女)結婚前,錢某的母親為兩位準新人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記在徐某的名下,并以她的名義辦理了住房按揭貸款。
可是這段婚姻并沒有持續很久。結婚四年后,雙方提出了離婚。錢某認為這套房屋應該是雙方共同財產,而徐某則堅持房子是自己的個人財產。錢某為了明確房子是雙方共同所有,將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確認這套房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了當事人結婚進行出資購買房屋,由當事人婚后進行還貸,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應當視為對當事人雙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理由如下:
一、雙方即將締結婚姻關系系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愿意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觀前提,正是由于雙方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父母才會同意將出資所購房屋登記在其子女的配偶名下,父母的真實意愿是為子女購房,用于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資應當系對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贈與;
二、房屋雖登記在子女的配偶名下,將該房屋認定為子女的配偶一方所有,顯然不符合父母作為出資人的真實意愿,子女的配偶主張父母出資系對其單方贈與的應當舉證予以證明;
三、將房屋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單方贈與與房屋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觀事實明顯不符,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結合權屬的實際登記狀況綜合進行考量;
四、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符合夫妻雙方在購房時對房屋產權歸屬的心理預期,考慮到房屋雖登記在配偶名下,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為生活之常態,將所購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亦更為適宜。
案例來源:六合法院,供普法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與《民法典》一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這一規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是一致的,即: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
但是,對于子女登記結婚后,父母出資買房如何認定則規定為——“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相關新聞
- 2022-02-16法律課堂|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有何區別?怎樣立才有效?
- 2022-02-10春晚普法:小品《還不還》中的法律問題
- 2022-01-19法律課堂 | 微視獲取微信好友信息被訴!法院這樣判……
- 2022-01-14法官說法|“避而不見”避不開法律責任
精彩推薦
關注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