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靈活變更保全措施 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近日,白銀區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通過靈活變更保全措施,既保障了原告利益,也最大程度減小了對被告企業的影響。
【案情回顧】
2021年9月,原告為索要工程款將被告起訴至白銀區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請,法院依法對被告銀行賬戶進行凍結。
采取保全措施后,承辦法官主動與被告溝通,了解到案涉合同系企業經營行為,被凍結賬戶系被告公司基本賬戶,凍結該賬戶影響被告基礎資金的管理和支付且涉民生問題,將嚴重影響到農民工的切身利益。被告要求解除對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價值相當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提供反擔保。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本案中,被告提供反擔保的財產價值高于原告申請保全財產的價值,不僅對執行有利,能夠實現保全的目的,也對被告公司的生產經營影響較小。
承辦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決定變更保全標的,在不影響原告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裁定解除對被告銀行賬戶的凍結,同時查封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在處理涉企案件時,白銀區法院堅持以公平原則為導向,立足審判職能,力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好優化營商環境的“晴雨表”“助推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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