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2022年2月21日,“現在開庭”,伴隨著一聲法槌的敲響,會寧法院刑事審判庭拉開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的庭審帷幕。
簡要案情
2021年3月31日,被告人宋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與被害人張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宋某、張某及乘車人馮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白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宋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6.1mg/100ml,構成醉駕。案發后,宋某認罪認罰且積極賠償了各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諒解。2022年2月17日,會寧縣檢察院以宋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提起公訴。為貫徹落實司法為民理念,減輕當事人的訴累,經宋某同意,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快審快結。本案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同時大大簡化了庭審程序,縮短了辦案時間,提高了司法效率,確保案件辦理全程提速不降質。

法官說法
一、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危險駕駛罪的后果。
危險駕駛罪的刑罰雖然不高,但它附隨的后果很嚴重。因為拘役是主刑之一,受過刑事處罰的公職人員,會被開除公職?!缎姓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妒聵I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此外,對子女以后參軍、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政審都有影響。切勿酒后開車,否則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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