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也是犯罪,莫被小利蒙蔽雙眼
案件速遞
2022年2月16日,會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房某、張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
2021年3月份,被告人房某、張某通過販賣銀行卡牟取利益。房某在明知自己的銀行卡將被用于電信網絡犯罪的情況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辦理了兩張銀行卡以及U盾,并綁定自己的電話號碼,以每套銀行卡4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被告人張某又將上述兩張卡以1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昵稱為“十里花開”的QQ聯系人。截至案發,兩張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50起,涉案金額高達612272.19元。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房某、張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房某、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認罪認罰,合議庭宣布定期宣判。

法官說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法官提醒廣大人民群眾,為電詐分子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行為絕不是貪圖小利的“一時疏忽”,而是電信網絡詐騙的“下游犯罪”,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也在此呼吁大家警惕利益誘惑,徹底摒棄不勞而獲的思想,切勿因為電詐分子許諾的蠅頭小利而淪為他們的犯罪工具,賠上了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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