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內向第三者送錢送房?法院:統統無效!
情人節的甜蜜還未散去,
就迎來了生活的一記重錘!
#男子贈與小三財產妻子起訴贈與無效#
話題沖上熱搜,

婚姻、財產、第三者,
這樣的故事總是讓人唏噓。
下面的兩個案例,
也許能夠教會我們,
如何更好地守護財產和愛~
案例一:
男子向情人轉款100萬余元,
生下女兒一起撫養
丁某(男)與賀某(女)系夫妻關系,兩人于1994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楹蠖∧辰洜I公司,賀某長期在家照顧家庭。2016年,薛某與丁某相識,后發展為同居關系。2016年至2020年,丁某多次向薛某銀行卡轉賬或微信轉賬,累計金額達100萬余元。2019年,薛某生育一女,女兒一直隨薛某生活。
賀某得知實情后,要求薛某返還丁某贈與的夫妻共同財產。薛某則表示其與丁某發生的經濟往來是相互的,自己也給丁某轉過賬,且丁某轉款是自愿的,丁某的轉賬主要用于雙方共同的放貸行為,具有合作關系。另外,丁某向薛某轉賬一部分是用于共同生育小孩,還有一部分是用于兩人共同生活期間的開支,因此拒絕返還。無奈之下,賀某將丁某、薛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丁某與薛某在同居期間,丁某向薛某銀行賬戶長期、大額轉款,扣除薛某向丁某的轉款及兩人共同生活支出,其余部分薛某不能舉證證明雙方還有其他正常經濟往來,應認定系丁某向薛某的贈與。贈與行為發生在賀某與丁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賀某與丁某未實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丁某未經賀某同意,擅自將與賀某共同所有的財產無償贈與給薛某,已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嚴重損害了賀某的財產權益,故丁某贈與行為無效,薛某應向賀某返還全部贈與款。
因此判決丁某贈與薛某85萬余元的行為無效,薛某應向賀某全額返還。
案例二:
丈夫把房產過戶給“小三”,
稱是用來抵付12萬元借款
今年42歲的劉先生是一名生意人,2006年與妻子劉女士登記結婚?;楹髣⑴咳氃诩?,兩人育有一孩,三口之家其樂融融。然而好景不長,2017年劉女士身懷二胎時,發現劉先生疑似婚內出軌,而且兩人婚后共同在永安鎮購買的一套商品房,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被過戶到了一個女子的名下。
面對妻子的逼問,劉先生最終承認了自己的出軌行為,沉痛懺悔后與“情人”夏女士簽訂了《分手協議書》,保證今后不再來往。至于將房產過戶給夏女士的原因,劉先生解釋,是因為他向夏女士借款12萬元周轉,到期后無法償還,才將房屋抵付借款。“房子價值遠不止12萬元,這是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他無權私自處置!”劉女士要求夏女士返還房產,多次交涉無果后,將劉先生和夏女士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決
法庭通過進一步調查認為:劉先生與夏女士系情人關系,雙方主張的借款數額較大,但夏女士僅提交了一張借條的復印件予以證實,未能提交銀行轉賬憑證、取款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夏女士本人收入并不穩定,其也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其具有出借能力;兩人主張的借款時間早于雙方簽訂分手協議的時間,分手協議的內容可以證實雙方在分手協議簽訂前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雙方約定的購買價格低于原始購買價格,有違商業常理;在劉先生與夏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劉先生就曾向房屋出售方出具過授權委托書,要求將夏女士登記為產權人,由兩人共有房屋,由此也可以證實雙方并不存在以房抵債的事實。
綜上,瀏陽市人民法院認為,案件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劉先生與夏女士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和房屋買賣關系,劉先生向夏女士出具欠條并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蓋劉先生將涉案房屋變相贈與給夏女士的事實,雙方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最終法院判決涉案房產系劉女士與劉先生共同所有,夏女士在判決生效后應返還該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則即為重要體現。該原則通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導人民群眾向上向善。
夫妻之間應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情人的行為,既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也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將導致贈與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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