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生不養的父母,不合格


本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條文。雖然表述為夫妻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權利和義務,但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更多地體現為義務。尤其要注意的是,在平等保護夫和妻的權利以及平等確定雙方義務時,要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為原則。
一、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指父母應當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所需。無論夫妻關系是否存續,夫妻在撫養未成年子女上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享有請求支付撫養費的權利。
二、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主要體現在直接教育和間接教育兩個方面。直接教育即家庭教育,父母使用的教育子女方式不得有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利益。間接教育即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是指父母應當配合國家的義務教育政策,不得使未成年子女輟學,父母還有義務帶未成年子女參加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
三、父母對子女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人身保護和財產保護。人身保護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不受家庭、社會其他成員的侵犯;財產保護主要是子女財產及收益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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