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判刑入獄!
2021年9月10日晚,被告人董某在朋友家喝酒后,于次日凌晨駕駛陜AS4F42小型普通客車尋找停車位,行駛至禮縣城關鎮環城南路龍庭賓館門口時被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處,經司法鑒定,酒精含量為219.25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2021年10月11日董某被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禮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2022年1月20日,禮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22年2月8日,董某某被禮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干警送至禮縣看守所執行拘役。
法律小課堂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危險駕駛罪是對醉酒駕駛機動車嚴厲的刑法制裁,對于遏制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自駕行為發揮著積極作用,希望廣大駕駛員們可以樹立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意識!
切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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