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老賴”將要坐牢!10大案說明拒不執行的后果
文中“老賴”是指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是拒不償還債務的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普法|十大拒執犯罪典型案件
01
擅自處置公司資產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
某置業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該公司與申請人達成和解,約定對剩余未還的款項分期履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在分期履行期間擅自將公司名下部分商鋪抵賬給案外人,并伙同案外人虞某惡意轉移公司收取的店面租金。
縉云法院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虞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該企業法定代表人黃某未依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擅自將商鋪抵賬給他人,并伙同虞某將收取的店鋪租金挪作他用,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二人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02
拒不配合辦理房屋產權證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王某、葉某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未履行還款義務,也未按要求申報財產。景寧法院依法預查封王某、葉某名下某移民安置房,并責令二人限期交付相關證明材料。二人拒不提供,一直拖延辦理該房屋產權證件,且不配合提供辦理產權的相關證明材料。景寧法院遂依法作出對二人司法拘留15日的決定。拘留后,二人仍未配合履行。
景寧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分別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配合法院處置資產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被執行人以拖延辦證、拒不提供辦證相關材料的方式拒絕履行,并在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最終對此承擔法律后果。
03
借用身份注冊公司隱匿財產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吳某在蓮都法院有多起未結執行案件。執行期間,吳某借用陳某身份信息注冊成立公司,并由陳某代持40%股份,吳某通過借用陳某等人銀行賬戶從該公司獲取財產供其個人使用,款項均未用于履行生效判決。
蓮都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借用他人名義注冊公司,并使用他人賬戶隱藏財產,企圖逃避執行,吳某看似“精明”的行為終難逃“法網恢恢”,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04
拒不騰房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周某、張某在蓮都法院有未結執行案件。二人名下有一套房產,實際使用人為張某。蓮都法院依法查封該房產并前后兩次送達騰房公告,責令張某騰空遷出。張某拒絕騰房,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蓮都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積極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張某在人民法院責令騰房后仍拒絕騰房,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法律嚴懲。
05
擅自提取住房公積金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王某在龍泉法院有多起執行案件未履行。王某在明知自己有生效裁判未履行的情況下,私自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提取后供個人支出使用,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龍泉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明知有生效判決未履行,仍然提取公積金供個人支出使用,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最終受到法律的懲處。
06
幫助他人逃避執行
共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鄭某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為逃避執行購買了一輛凱迪拉克牌汽車、一輛名爵牌汽車、一輛奧迪牌汽車,均登記在案外人毛某名下。毛某明知鄭某系被執行人,仍同意鄭某將購買的汽車登記在自己名下,以此幫助鄭某逃避執行。
青田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分別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毛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為逃避執行將購買的汽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案外人明知該情況仍為其提供幫助,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07
違反限制消費令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葉某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為逃避執行,借用他人支付寶、微信及銀行卡進行消費,以他人名義租賃一輛路虎攬勝汽車供自己使用,并購買金項鏈一條。
松陽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葉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明顯具備還款能力而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在執行期間違反限制消費令,嚴重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08
借他人銀行卡、微信規避執行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孫某在云和法院有多起民間借貸案件未履行完畢。案件執行期間,孫某為規避執行多次使用他人實名認證的微信號及關聯銀行卡進行收付款,收到款項后并未用于履行法院執行款,導致執行標的無法執行到位。
云和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典型意義
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使用他人銀行卡、微信進行大額轉賬、收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最終受到法律懲罰。
09
私自結算工程款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
林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被判決歸還借款,案件進入執行后,林某拒不向法院申報個人財產情況,且為逃避執行,林某以使用他人銀行卡結算和現金結算等方式收取工程款,但相關款項未用于履行生效判決。
云和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惡意使用他人銀行卡或直接以現金支付的方式結算工程款,將款項挪作他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10
擅自向案外人履行債務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吳某在遂昌法院有多起案件未履行。在執行過程中,吳某承包的某村建設工程完工并進行結算,其明知自己有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未履行,仍然委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部分工程款以工資名義轉入其女兒賬戶,用于歸還其欠女兒的債務,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遂昌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吳某拘役5個月。
典型意義
擅自將財產用于歸還尚未被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履行的,也會構成拒執犯罪。任何形式規避執行的行為都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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