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結婚?親上加親?來看看渭源縣法院如何判
大家小時候經常在武俠小說或影視劇中可以看到表兄妹有情人終成眷屬喜結連理的橋段,那么,當影視劇照進現實,表兄妹、表姐弟之間的婚姻將被法律如何評價呢?大家請跟小編一起來看看下面兩個案例。
案例一
男方的母親與女方的父親系同胞姐弟關系,男女雙方是表姐弟關系。兩人相戀后于2020年5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21年7月雙方再次發生矛盾后開始分居生活,2021年10月18日男方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婚姻無效,并分割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及共負的債務。
案例二
女方的父親與男方的母親系同胞兄妹關系,男女雙方是表兄妹關系。2006年,雙方在父母的撮合下舉行婚禮并領取結婚證,婚后男方入贅到女方家生活,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女孩聰慧健康,男孩卻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因給孩子看病等問題,雙方產生矛盾,女方訴至本院請求宣告婚姻無效。
相信大家可以看出以上兩個案例都有個共同點,那就是男女雙方都是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那么像這種表姐弟(表兄妹)到底能不能結婚?男女雙方已辦理了結婚登記,是否為合法夫妻?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兩人結婚,婚姻無效。以上兩個案例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均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范圍,符合我國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盡管雙方當事人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其婚姻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同時近親結婚不但違反了法律法規,而且近親結婚生子會大幅度提高新生兒的死亡率及遺傳疾病的發病率,對后代健康也是一種極不負責的行為,案例二中男孩所患的先天性心臟病就是近親結婚產生的后果。
而且婚姻無效還可能會導致一些法律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一條的規定,案例一中的男女雙方婚姻自始無效,不以男方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時間為限,二人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比如繼承權,也不承擔夫妻之間的義務,比如扶養義務?;橐鰺o效糾紛受理后原告不能撤訴,也不能就婚姻效力進行調解,但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部分可以協議處理,調解達成協議的,需另行制作調解書,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無效婚姻中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在本案中,法院審理后依法宣告雙方當事人的的婚姻無效,并就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問題一并作出了判決,因雙方當事人在婚前均知曉雙方系表兄妹關系,均存在過錯,故在財產及債務分割時不予傾斜。
最后我們的法官溫馨提醒大家,締結婚姻為人生大事,除了得到親朋好友的祝福,更應遵循法律規定,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評價,近親結婚后所生子女患有遺傳病的概率非常大,出于對子女健康以及家庭幸福的考慮,切勿隱瞞近親關系辦理結婚登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橐鰺o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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