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門一男子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獲刑
6月18日,玉門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買賣身份證件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后對其買賣偽造機動車駕駛證的行為供認不諱。最終,玉門市人民法院以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王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山東省夏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咨詢補辦駕駛證時,發現其考取的B1B2機動駕駛證因超分違法未處理需要重新考試。王某某離開后,在夏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附近偶遇一代辦駕駛證人員,便與代辦駕駛證人員協商,以2800元的價格從代辦駕駛證人員處購買了偽造的A2型機動車駕駛證1本。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持偽造的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豪瀚”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國道312線由東向西行駛至3019公里處(鞏昌河治超站)被玉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交警當場查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其民買賣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其行為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其民能夠自愿認罪認罰。據此,綜合考慮其他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駕駛員在補辦機動車駕駛證、處理交通違章過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不要輕信他人所謂的特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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