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有多重要?看看就知道了
剛剛步入社會的大學畢業生們進入職場,是愉悅的,是充滿干勁的。開心之余,也不能忽視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近日,金昌中院審監庭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19年3月,畢業生小李經人介紹到教育培訓公司應聘,因其所學非教育類專業,便表明其干不了太長時間,該公司仍將其招錄,薪酬為底薪加提成獎金。但該公司未與小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辦理社會保險手續。2019年8月,小李因一個月獎金發放事宜與公司產生糾紛,小李提出辭職,公司準許。小李申請勞動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支付拖欠的獎金4650.22元,并支付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的經濟補償金1889元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8890元。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小李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的部分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看當事人怎么說
教育培訓公司:
小李明確表示干不了多長時間,所以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是勞動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
小李:
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公司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審結果
經法官釋明相關法律后,雙方達成協議并履行完畢,小李依約撤回起訴。

法官說法
1995年1月1日《勞動法》施行后,我國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用人單位不再有“臨時工”、“正式工”之分,自然人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就享有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各項權益?!秳趧雍贤ā返谑畻l:“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教育培訓公司為了規避責任,以小李干不了太長時間,雙方系勞務關系為由,既不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會保險金,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結語
企業與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勞動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也是企業防范法律風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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