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斷案,看明代“法官”如何提升營商環境
司法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對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營商環境的提升有著重要的作用。對此,無論是今天或是古代的司法官員,都有著深刻的領悟。下面分享一則明末《莆陽讞牘》記載的推官祁彪佳巧判牙行案的故事,以資今日司法者鑒。

案情
明代福建仙游馬峰鄉間,常有賣棉花者挑負聚于此,為了給這些小商人提供便利,鄉人設立牙家,為商客提供飲食,安頓貨物,并逐漸發展為替商人發賣,從銷售的貨物中按每
后來,一些外地的市棍見有利可圖,于是假借當地鄉宦的名義,勾結本地無賴創設牙行,強令賣棉花者不得自行出售,必須交其牙行出售,且抽取高額利潤。賣棉花者不得飲食、安頓貨物的便利,還無法從銷售中營利。原來設立牙行正常經營的人亦無從獲利,于是商業活動蕭條,造成了病民妨商的局面。因有鄉民周殿翼、林鳳因設立牙行之事發生爭執致訟。
裁判
祁彪佳審理后,認為兩人虛構偽造鄉宦彭氏的告白(應是設立牙行的申請)以設立牙行,設立者違法,爭奪者亦違法,今周、林俱悔過退牙,所偽造的彭宦告白收回。究本訟源頭,乃曾盛云挑唆兩家之斗,并從中漁利,三人皆杖責。為了一勞永逸,祁彪佳還要求,凡在馬峰開鋪作牙者,須為當地人,原因在于地方小民生于斯長于斯,對人情物價諳熟,也沒有可以依靠的勢力,不敢胡作非為,即便有不順人情,不依物價的人,其他人也可以到官府提告,官府可以依法制裁。如果有外地市棍再倚藉名色,偽造告白,擅立牙行的,允許當地人說明陳告,將市棍送官究治如律,并加枷號,決不輕易饒恕,并將本結果告示公眾。從此,外地來此的商戶安于市肆,營業秩序井然。
啟示
在古代中國,司法與行政機關是合一的,古代司法官員往往也是行政長官,本案即是例證之一。司法官員在辦理周殿翼、林鳳因設立牙行之事的糾紛之余,還行使了行政權,確立了馬峰地區開立牙行的行政規范。這一行為源自古代賢明官員尊崇的儒家官吏應“代天子牧民”的父母官思維,官員在力爭個案紛爭案結事了之外,不會拘泥于當事人雙方的訴辯范圍,更注重確立或恢復良性運轉的行政或市場秩序,解決產生問題的根源性因素,從而實現“無訟”或“少訟”的價值追求。
重農抑商是今人對古代封建社會統治政策的常規認識,而本案中卻可以讓人有不同的解讀,案件事實并不涉及農業內容,主要涉及商業活動,從中我們可知,并無抑商的內容。相反,從司法官員對擾亂市場秩序的市棍的懲處,創設當好人辦牙行的管理規范,以及將案件處理結果和規范及時向公眾公開告示等情形,可以看出司法官員對商業活動的態度十分友好,注重便民通商,這既可能是明代后期發達的商業活動所推動的客觀結果,也可能是司法官員個人所具有的超越時代的對商業平等保護的思維,或兼而有之。原因在所不問,方法各有不同,但以審判促營商環境提升的理念,可資今日新冠疫情后的復工復產背景下的裁判者學習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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